2017年2月1日 星期三
【職場】失業被資遣該怎麼辦?不要輕忽自己的權益--- 準備篇
網路上針對失業被資遣的問與答很多,但是很多卻不是正確的答案
所以分享一些工作的心得,大家可先了解,真的遇到問題可以再打給相關單位進一步釐清,畢竟由專業人員針對你的問題回答,才較符合各位需求。
先來認識失業後你會需要去接觸的幾個單位
1.中央--勞保局
2.就業服務站/就業中心
3.地方勞工局
4.健保局或是區公所
勞保局:綜理失業給付、國民年金、裁減續保等相關給付撥款及審核。
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給付、職訓推介
地方勞工局:勞雇關係協調及申請爭議
健保局或區公所:健保業務
我們先來假設一個情境
今天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5年的員工,某天公司突然告訴你,下個月因公司業務縮編而需要資遣你,此時的你可以做哪些了解及準備呢?
1.先跟公司確認離職日期是何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依這個案例來看,工作15年公司應提前一個月告知你,你問若沒有呢?其實這算勞雇關係問題,可詢問勞工局進一步了解。
2.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公司資遣員工必須依法向各地勞工局辦理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了這張證明書才能到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給付或職訓推介,因此請記得向公司索取。公司不給,這可能就很奇怪,有些公司會認為開了會影響名譽(不會的),但你明明資遣員工卻不開立,這不是很弔詭?所以建議資方資遣員工請記得開立證明及做資遣通報,避免被罰款或需到勞工局調解。
離職證明書範本: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公司不給或是老闆跑路請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訴求非自願證明。
3.有了新工作之後
預告期間找到新的工作了,也即將在離職後上班那可以辦失業給付嗎?答案是不行,有工作就不是失業者了,但必須注意新工作的適應期14天(含六日及國定假日),所以若覺得不合適,14日內離職仍是非自願身分,超過就喪失了。
沒有辦失業給付,就業後也無法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4.準備辦理證件
若離職後還是找不到工作,但你真的有求職意願,就請先將證件準備好 :身分證、存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有20歲以下子女、無收入配偶及身障子女,請記得帶相關證件,並記得電話向各地就業服務站/就業服務中心預約。
辦理的過程,就業服務員都會跟各位說明未來要配合的事項,包括勞保、健保處理,所以我這邊就不贅述。
至於該配合的項目及資格,與其看其他網友分享,我個人是傾向自己了解法律,所以分享幾條專法,供各位參考:
請點我: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請點我: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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